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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司長主持國軍法務工作座談會 推動新制法規強化軍法體系(軍聞社記者王茗生高雄22日電)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沈中將今日於南部地區法律服務中心主持「國軍重大法務工作座談會」,針對即將於114年8月前施行的《陸海空軍懲罰法》及《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包括新制重點、編裝調整及訓練規劃實施專案報告,使南部地區法務人員深入暸解國軍未來政策方向,同時,對軍法體系重大任務規劃與執行,提出工作指導,明確軍法發展目標,為後續推動籌備奠定基礎。 沈司長表示,針對推動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與制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其中最有意義的制度就是成立勤務法庭,官兵權益遭受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向地方軍事法院設置之權保會提出救濟,對審議結果不服者,再向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提起第一審行政訴訟,而勤務法庭的成立,對軍法人員未來之進用、留用都會有幫助,也讓軍法人員藉由權保會審議及勤務法庭審理過程,熟悉案件調查與審理流程。 最後,沈司長勉勵與會同仁,102年軍事審判法修正迄今,軍法任務雖歷經轉型,但軍法人員處理國軍各項繁重法務工作的挑戰從未中斷,面對即將施行的懲罰法及軍權法新制,將有權保會與勤務法庭的運作,以及近幾年來極力推展之軍事行動法,讓軍法軍官熟稔國際法與武裝衝突法,以協助部隊指揮官做出合法且合宜的作戰處置,並期許同仁積極增進外語能力,參加相關國家考試,不斷強化本職學能,建立堅強壯盛的軍法團隊。【最新動態】 1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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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副部長主持行政訴訟事件專案訓練開訓 勉提升軍事審判官專業能力(軍聞社記者莊家豪臺北4日電)最高軍事法院今日舉行「軍事審判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專案訓練」開訓典禮,由國防部軍備副部長徐衍璞上將主持,邀請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及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廳長程怡怡出席,透過訓練提升軍事審判官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專業能力,展現對國軍法制的高度重視。 徐副部長表示,軍事法院自民國102年修法後,已超過10年未再審理案件,此次專案訓練意義非凡,希望學員能在行政訴訟領域展現專業水準,更期待每位學員能全力以赴,精進專業,相信在座的學員們在訓練中,一定能獲得珍貴的知識與啟發,為未來勤務法庭運作,奠定堅實的基礎,讓軍事法院贏得社會信任,重新擦亮招牌。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在致詞中指出,參訓學員皆為精心挑選的優秀人才,對學員寄予厚望,期盼學員在訓練中展現學習熱忱與專業素養,為軍法體系增添光彩;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庭廳長程怡怡則提到,司法院就此次訓練擇派資深且優秀的法官擔任講師,為學員提供最頂尖的專業指導,學員在後續實習階段也將接受嚴格考核,以確保訓練成效。 最高軍事法院指出,此次訓練因應今年甫制定的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軍人權益爭議事件將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審理。為提升軍事審判官辦理行政訴訟案件的專業能力,國防部特別開辦本次專案訓練,並由行政院林政務委員擘劃及邀請行政法院資深法官及各領域專家學者擔任講座,擴展學員多元視野。 本次專案訓練,將採專題研討、實作見習、書稿擬作及綜合討論等方式,使參訓學員瞭解行政訴訟現行實務運作,以強化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專業職能,後續配合勤務法庭成立,將實踐正當行政程序及法律程序,保障官兵權益及維護部隊軍紀。【最新動態】 11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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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檢察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 強化軍紀安全(軍聞社記者莊家宏臺北15日電)國防部與臺灣高等檢察署昨(14)日共同舉辦「113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由國防部常務次長黃中將、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張斗輝共同主持,國防部副部長徐衍璞上將及法務部長鄭銘謙應邀出席,並召集全國各級檢察機關首長、軍團級以上副主官、法務主管等與會,以強化與司法機關聯繫機制。 法務部鄭部長指出,檢察機關辦理軍法案件,均秉持從速偵辦、從嚴求刑及充分溝通的原則,因此,召開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足以彰顯檢察機關對軍紀安全的重視,也希望藉由聯繫會議縮小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對案件偵辦的岐見,進而協助維護部隊紀律。 國防部徐副部長致詞表示,召開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使檢察機關瞭解軍紀安全的維護,攸關部隊戰力,除感謝法務部長鄭銘謙、檢察總長邢泰釗及各級檢察機關,協助國軍偵辦軍事案件的付出與辛勞,也代表顧部長致贈國防部獎狀,感謝臺灣高等檢察署王盛輝檢察官、臺北地檢署葉益發主任檢察官、許祥珍檢察官、橋頭地檢署周韋志檢察官及臺東地檢署陳妍萩主任檢察官等5員,戮力偵辦多起重大軍法案件,訴追違法官兵,維護國軍嚴明軍紀。 會中由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分別針對「檢察機關辦理軍法案件之現況、作為與策進」、「檢察機關偵辦軍事案件之概況分析」實施專題報告,使與會人員了解檢察機關辦理軍事案件的現況,精進妥適處理軍事案件,隨後雙方透由意見交換,共同研商解決方案,達到強化領導統御及軍紀的目標。 國防部強調,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有助提升部隊案件偵辦效能,並維護部隊領導統御及軍紀安全,將持續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辦理。【最新動態】 1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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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說明中共軍演動態 強調國軍密切掌握(軍聞社記者周昇煒臺北14日電)情次室次長謝日升中將今日在國防部臨時記者會中強調,國防部對中共各個重要兵力的動態與現況,都保持密切的關注,「每一條船、每一架飛機,只要進入到我們的應變區裡面,我們都保持高度的掌握。」 針對中共在臺海周邊的海空域軍演動態,謝中將表示,從上午5時起至下午4時30分止,偵獲共軍主輔戰機、直升機及無人機共125架次,其中90架次進入應變區;另有17艘作戰艦、17艘海警(公務船舶)在臺灣周邊海域,企圖藉演訓結合操演,傳遞其恫嚇、威懾臺灣的目的。 針對中共海警船部分,海巡署副署長謝慶欽表示,在對應部分,海巡署艦艇採大小搭配、快慢兼顧的方式,展現機動性與靈活性,在對應海警船的部分有優勢;另外,海巡署有3000噸級、4000噸級以上的船艦,會視海域狀況妥善調度艦船勤務,在對應中共海警船的部分,沒有問題。 謝副署長強調,目前海巡署的艦艇以2對1方式全程監控中共海警船動態,如果有海警船意圖登檢在我國水域內的船舶,海巡署認定,這是非常嚴重的挑釁行為,海巡艦艇會立即前推應處,運用一切必要手段,全力阻擋陸船登檢或干預船舶航行等舉措,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此外,法律司人權保障處長于健昌少將強調,臺灣海峽屬於國際航行海峽,中共利用軍演畫設演習區域,影響其他國家航行、飛越自由,也影響區域和平;同時,中共企圖將臺海周邊視為其管轄範圍,違反國際法與國際實踐,國防部予以譴責。【最新動態】 1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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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正式預告 期望民眾提供意見(軍聞社記者陳彥樺臺北10日電)國防部今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由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少將主持,會中宣布「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的配套法規命令草案正式上網預告,並公開徵求民眾意見,作計室聯合作戰計畫處處長董冀星少將,為媒體詳細解釋法規草案的內容及其重要性。 董處長表示,該條例的制定可追溯至民國106年,目的在全面提升國軍營區的安全防護,確保各項軍事任務,包括演訓、戰備等,能在安全無虞的環境下進行。經過多年的推動,條例於113年1月由前總統蔡英文核定公布,這代表著國軍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朝向法制化邁出了重要一步。隨著條例的正式施行,國防部迅速著手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以確保條例能在實務中得以有效執行。 董處長指出,該條例授權訂定7項配套法規命令,包含「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配備武器及器械種類」、「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必要措施實施辦法」、「軍事營區安全管束實施辦法」、「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軍事機關執行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等,詳細規範了國軍在執行安全任務時所需的程序和標準。 董處長強調,這些法規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國軍在執行任務時的安全,同時盡量減少對周邊民眾的影響。特別是在軍事演訓期間,營外執行的場域也將被視為軍事營區,受條例的保護,以確保現場人員的安全。 董處長進一步表示,這次預告法規的目的在於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以期在實施過程中能更為周全與完善。相關意見將透過「眾開講」平台及國防部全球資訊網蒐集,並於60天的預告期結束後進行彙整、討論。國防部將根據各界的建議,謹慎修訂法規命令內容,力求在維護國防安全的同時,平衡各方需求,降低對民眾生活的影響。 此外,針對媒體提問,拍攝軍機、軍艦、戰車等是否觸法?法律司法紀調查處處長王正誼少將表示,若拍攝軍機角度是起飛之後,當然不在營區範圍,但若是針對跑道、機堡等設施進行拍攝,將視個案進行議處,需要經過核准才能拍攝;各營區也會畫設禁止拍攝範圍供參考。國防部也指出,平時若拍攝海上航行的軍艦、營區外行駛中的戰車或飛行中的軍機,因相關規範目的為保障營區安全,則不在此限。 國防部強調,這些法規的訂定是為了確保軍事任務在依法行政的框架下進行,無論是軍事演訓還是營區的日常安全勤務,都將在法律規範下得到更高層次的保障。未來,國軍將持續推動國防法制化的進程,並致力於維護國家安全,確保軍民的共同利益。【最新動態】 113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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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理軍風紀專案巡迴宣教 落實分層負責消弭危安(軍聞社記者卓以立臺中6日電)國防部今日於圳堵營區辦理113年軍風紀專案巡迴宣教,由總督察長章中將主持,會中召集中部地區單位主官、管及士官督導長與會,以強化各級幹部防範重大危安事件職能,端正整體軍風紀律。 軍風紀專案巡迴宣教安排國防部總督察長室、法律司、人次室、後次室、主計局、政戰局等單位,實施重要命令的宣導,使與會人員瞭解國軍現階段各項政策及要求重點,落實分層負責,消弭潛藏危安。 章總督察長期勉與會人員,發揮「組織功能」,掌握官兵「身心狀況」、「財務運用」及「性別分際」等問題,落實分層負責工作,即時發掘潛藏危安,減少單位軍紀事件肇生。 章總督察長表示,凡肇生違法犯紀案件者,單位除檢討肇因研提精進作為外,更應視調查結果就人員違失情節的動機、目的及行為後態度等事項,考量從重懲罰或減輕懲度;另經核定「一次大過兩次」或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則應依人員平日生活考核、工作態度、受懲罰影響及其他佐證,經綜合評量後,作為汰除與否決議,以維個人權益。 最後,章總督察長強調,各級幹部應做好領導者的角色,傳承各項工作經驗、精益求精,並持續學習與創新,延續優良傳統,同時與時俱進,讓國軍不斷進步。【最新動態】 113年09月06日